1.1 供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符合供方全球统一质量标准。质保期为一年,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1.2 货物的验收: 需方在收到货物时应对货物的数量、型号和外观质量问题当场进行验收,由收货人签字确认表示验收合格。如对数量、型号和可见质量问题有异议应在收到货物的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若需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验收合格。
1.3 如产品本身出现质量问题,供方在质保期内负责免费维修; 如无法进行维修的, 供方给予免费更换;如经供方检测, 属于需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 相关费用(包括检测费, 运费, 维修费等)由需方承担。超过质保期,供方可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2 交货2.1 交货时间
本协议生效后,1 -8周内,供方按照双方约定地点交货。 如需方提出延期交付,供方将努力遵照需方延期交付的合理要求,但供方不应有义务如此行事。如交付被延期(因供方违约除外),则在不损害供方拥有的所有其他权利的情况下,需方应支付因或与上述延期有关造成的所有债务、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储存和运输货物的任何收费)。
2.2 交货方式:
原则上合同总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及以上时,供方将负责安排运输至以下第2.3条约定的交货地点,运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如客户需加急发运,供方将收取额外的运费及其他加急费用。合同总金额不足人民币2000元时,供方可为需方代办运输,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均由需方承担。
交货地址在上海市内, 供方提供免费运输。
3 付款条件及方式需方应在线支付的方式向卖方支付本合同价款总额的100%作为预付款。
3.1 本协议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均不应视作允许需方延期或扣留应到期向供方支付的付款,且争议不应妨碍及时完整地支付款项。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就任何上述争议从拖欠供方的金额中作出任何扣减。
3.2 如需方不履行付款义务,供方应有权(在不损害供方在本销售条件项下或以其他形式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就任何未付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年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四 (4%) 的利率按日(不论在法院判决前或后)收取利息。
3.3 如对增值税发票的开票资料、型号、数量、金额等有异议, 应在收到发票的壹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如果为隔月退票,需方需提供当地税务局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如需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供方所开具的发票正确无误,供方将不再接受退票和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4 违约责任供需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对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预期的、间接性的损失或惩罚性的赔偿负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市场份额及商誉等损失。无论本合同双方是否在本合同或其他合同、协议、订单中有相反的规定,供方在本协议下承担的所有责任总额不应超过本合同金额的50%。
5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火灾、水灾、战争、地震、传染病等不可抗拒力直接或间接造成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该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对扩大的损失其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保密供方向需方披露的任何图纸、文件、商业信息、电脑软件、技术信息、产品信息和其他有关商业秘密及其有关副本等,无论是否由供方制作,均为供方保密信息;未经供方事先书面同意,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以任何与本协议内容无关的目的使用上述信息。
7 知识产权供方确认,其向需方提供的产品,在中国大陆境内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在需方将产品用于本合同或供方无法预见的其他用途或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地域、擅自对产品进行修改或附加其他产品或者供方所提供的产品系根据需方的要求所设计或制造的地情况下,供方不就该产品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承担责任。
8 争端解决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
9 协议生效9.1 未经供方事先书面同意,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的利益或义务。
9.2若协议金额超过人民币伍拾万元时, 则需方应与供方总部签署, 供方下属分公司无权签署。
10 其他及协议终止10.1需方同意,其将遵守公共机关授予或批准的任何出口许可、特殊许可或一般许可,并且其不会向该等出口许可、特殊许可或一般许可中并未涵盖的任何实体或个人转出口或传送任何技术资料或产品。无论是否有任何之前的出口许可、特殊许可或一般许可,需方不会将任何技术资料或产品转出口或传送给:(i)受限人士;或(ii)根据任何和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被禁运、被禁止、被排除或在其他方面受限制的个人或实体。
10.2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如需变更或终止,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或终止。若需方订购产品为供方的特殊类型产品或包含有特殊类型产品的,则该类产品不可撤消。
10.3 如供方给予上述批准,供方有权要求需方就因或与该等取消或变更有关被判定或发生或支付的所有和任何直接、间接或相应而生的债务(上述三种表述均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业务损失、商誉损害和类似损失)、损失、索赔、损害、成本和费用(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和其他专业费用),向供方作出赔偿并使供方始终获得完全的赔偿。
10.4 对于现款客户, 协议签署30天内, 供方仍未收到需方的预付款, 本协议自动终止,供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0.5 供方按协议规定之交货期备齐货物, 并以书面形式向需方发出到货通知之日起30天内需方仍无法提货的, 供方有权单方面取消本协议,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 供方将不退还需方的预付款, 同时, 供方保留对需方采取其他惩罚措施的权力作为需方对供方所造成损失的补偿。